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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下述案例来自云南省高院,杨某在医院当陪护时,与医院保安发生了冲突,被保安打成了轻伤二级,打人的保安夏某打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杨某在夏某被判刑后又将医院、保安以及保安服务公司一起告上昆明市某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5万多元,但是三方都有自己的说法,都认为不该由自己来承担这个经济赔偿,最终应该由谁来赔偿杨某的损失呢?首先我们得弄清楚本案中的人物关系。(见下图)
具体来说,本案涉及三对关系:
1、保安公司与医院——医院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医院委托保安公司对医院内提供保安服务,保安公司享有对保安队伍直接管理权。
2、保安公司与夏某——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安公司享有对夏某有直接管理权。
3、医院与夏某——医院仅享有对保安工作的监督权,也并不直接向保安发放劳动报酬,夏某与医院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
本案最终应该由谁对杨某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夏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杨某发生纠纷致使杨某受伤,鉴于夏某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保安公司承担。
为什么医院、保安公司与夏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中特殊用工方式。本案中,医院对夏某没有直接管理权,只有监督权,不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医院与保安公司之间的用工方式实际上属于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责任主体不同,发包企业(本案中的医院)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本案中的夏某)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本案中的保安公司)自己安排确定;而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来自于云南高院;相关法律法规来源文中已标注;劳务外包的相关定义来自于360百科;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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