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女子恶意透支300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
 

云南玉溪女子恶意透支300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

 2017-09-26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云南网消息,玉溪一美容院老板刘某,因投资餐馆、商铺失败,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刷卡消费和套现方式使用信用卡。不仅如此,她还借用他人信用卡使用、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使用,且使用后拒不归还欠款。近日,因使用信用卡大额套现、恶意透支,造成300余万元透支款无法归还,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玉溪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案例中提到的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如何规定?该罪具体有些什么表现形式?小编整理在下表与大家分享。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几种是信用卡诈骗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例如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丢失,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信用卡和身份证后,冒充卡主身份,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

四、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例如上述刘某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这就是恶意透支的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什么是“数额较大”呢?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内容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新闻来自于云南网部分定义参考360百科;图片来自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