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2016年3月26日,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某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来到昆明市某农产品市场找到赵某某父子,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蒋某甲三人先动手殴打赵某某父子,后赵某某使用水果刀将蒋某甲、蒋某乙和李某某的腹部、背部、颈部等部位刺伤,后赵某某主动向接警赶至现场的民警投案。经鉴定,蒋某甲为轻伤二级,蒋某乙为轻微伤,李某某为轻微伤。昆明市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赵某某委托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赵勇律师和母德乘律师作辩护人。 |
办案经过我所律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辩护:1、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赵某某在事发后主动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2、案发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原谅,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减轻处罚。 |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如下判决:1、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即: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
法律依据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律师简介赵勇律师——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主任。2000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专业,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深厚的社会资源,熟知企业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知识产权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案件能力,善于处理诉讼内外各种复杂人际关系,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纠纷、商业谈判也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也为众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他们争取了无罪、缓刑等等很好的判决效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足迹遍布全国各地。昆明市优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青少年维权中心主任昆明市2014年度优秀志愿者官渡区青年创业导师官渡区合适成年人昆明市官渡区依法治市先进典型“法治人物”官渡区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东南亚南亚法律服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法学会会员母德乘律师——2012年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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