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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大河报洛阳新闻消息,今年7月,杨某以230万元的价格拍下一套司法拍卖房。杨某觉得价格实惠,本以为是捡了个便宜,没想到也带来了麻烦:需缴纳46万元的个税。杨某觉得当事法院的拍卖公告里没有说明税费这么高,个税不应由杨某承担。司法拍卖中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谁缴纳呢?且让南博小编为你答疑。
一、房产的个税
房产个税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房产个税的计算方式为交易盈利部分的20%。其中房产证从出证起到交易时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房屋成交价格为230万元,且税务部门解释称,该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亲属间过户”,房屋总价可以自由定价,仅为500元,加上不满5年,不符合免税资格,所以这次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两次交易差额的20%税款,也就是近46万元。
二、税费的公示
司法拍卖中,法院是否应该明确公示房屋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呢,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按照这个规定,法院有责任公布详细的税费情况,没有公示这方面内容就是工作上的瑕疵。
三、个税的承担
一般来说二手房个税由卖家承担,但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由买家承担,可遵循合同约定。
小编认为,本案中虽然法院的司法拍卖合同有“所有税费由竞买人承担”的条款,但实际操作中,法院并没有告知杨某“被执行人以500元的价格从直系亲属处受让拍卖房屋”这一重要信息,基于一般人的理解能力,杨某无法预料到被执行人以500元的价格从直系亲属处受让拍卖房屋,且结合我国现况,作为自然人在交易前,无法查询该房屋此前的交易情况。因此,若杨某对合同有争议,可向有权管辖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退房退款。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部分内容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案例来自于大河报洛阳新闻;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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