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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网消息,去年9月份,17岁的王某到某家纺店内购买夏凉被,趁老板正在接待其他顾客时,将老板放在吧台上的手机、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手机价值1000余元。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院结合实际情况,对王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决定对她开展心理矫正教育。近日,王某已到某重点大学报到。小编借此案例,给大家说说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是怎么回事。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271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满足以下条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犯罪名必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主观上行为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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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本案中,王某作案时是未成年人,盗窃数额不高,系初犯、偶犯,悔罪表现强烈;且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及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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