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多写一个“0”,用人单位要冤赔30万?!
 

劳动合同多写一个“0”,用人单位要冤赔30万?!

 2017-09-25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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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今日头条消息,孙先生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签了三年合同。因为HR手误,敲多了一个0,合同里的工资条款变成了:“试用期三个月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两个月后,孙先生发现了合同上的问题,决定借此让公司赔偿工资差额。公司以孙先生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于是孙先生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

 

    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因手误造成的工资差额呢?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本案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且根据现实,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故法院审理,公司97000元/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

 

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呢?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以孙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故用人单位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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