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只是个孩子啊”——云南宣威熊孩子伤人事件!

高某及其家人是否应该承担王某受伤的全部责任?

高某丢塑料管打伤王某右眼,被告高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因王某和高某的家长均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高某还是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高某10岁,因此监护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由监护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是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财产时,应由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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