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吴某,2011531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177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勇律师。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5月中旬,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购买了预制毒品丙酮后,指使同伙人钟某驾驶拍照号为XXXX号金杯车将该丙酮从广西南宁拉至昆明世纪半岛苹果谷小区, 准备再运输到云南省孟连2011531940许,被告人吴某,钟某接到罗某事前找好的货车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从金从金杯车和大货车上共查获丙酮1081.466吨。当日1010分许,被告人罗某在昆明机场候机楼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民警在本市世纪半岛小区XX单元XX号的被告人吴某家中查获鉴定含有N-甲基麻黄碱,氨茶碱成分的药片共132.76千克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赵勇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查明事实,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买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钟某犯非法买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制毒原料丙酮1.466吨,作案工具手机三部xxxx金杯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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