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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思路与技巧-孙贵贤律师

刑事辩护思路与技巧
刑事辩护工作是是传统的主要律师业务之一,刑事辩护的效果也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自由乃至生死,容不得半点马虎。刑法是是律师辩护的标尺,证据和事实是辩护的突破点,因此,要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就必须熟悉刑事辩护的基本思路,必须吃透案件事实。

今天主要讲思路,附带穿插讲一些个人办案经验。

定罪量刑的法定理由
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陆某卖死猪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捕;王某交通肇事未诉)《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独克宗古城火灾案, 很多毒品案当事人不认,又无直接被害人获释
2、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马某运输毒品无法获取户籍证明,进行骨龄鉴定后释放)
3、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现在,第二三种情况现在很少发生,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主要战场在第一种情况,尤其是证据不足这一条。另外大家注意,还有附条件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
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三、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四、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罗某等人一行为被起诉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五、量刑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很多财产性犯罪,故意伤害案件判处缓行)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现在判决网上公布,大家可以多参考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六、要敢辩、善辩、明辨,不能歪辩、乱辩和错辩
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并不是和公检法对着干。
善辩:善于把辩护观点和理由清晰的陈述出来
明辨:抓住了要害,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王某当庭盘问后认定自首)
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
(公诉人、法官反感,当事人也会觉得可笑)
乱辩:前后矛盾 乱辩常见的情形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犯罪,后面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错误表现在忽视了从犯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刚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定罪证据如何不充分,事实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准确,这种错误表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 (丽江毒品案某律师无罪辩护,对关键证据认可,辩护时一会事实不清,一会又要求从轻处理,不要判处死刑)
错辩:错误的辩护 (轻罪辩重罪,法律术语搞错:五华法院,以辩护人说次犯,被法官当庭训斥)
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好听不好使,给人哗众取宠的感觉;善辩而不敢辩,会造成辩护圆滑有余,份量不足,让当事人觉得你你没在为他说话;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观点不明。实际辩护中绝不能歪辩、乱辩和错辩,只有把敢辩、善辩、明辨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使辩护取得最佳效果。
 七、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但我们不要忘了当事人是可以拒绝辩护,把律师开牌的。遇到这种情况尽量说服当事人和委托人,取得一致意见,以免造成麻烦。(玉溪李某贩毒,证据相当充分,拒不认罪被判死刑,家属只责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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