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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发起募捐,收取善款管理费到底该不该?

 

慈善机构发起募捐,收取善款管理费到底该不该?

 2018-02-06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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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人民网消息,1月26日,6个月大的宝宝不幸被取暖器烤伤,上海某公益服务支持中心伸出援手,在腾讯公益发起“紧急救援烧伤宝宝”项目。此次的目标筹款为520202元, 被划分为3个部分:其中宝宝医疗费用为50万元整,剩余部分为3%的机构执行费15000元,以及1%的基金会管理费5202元。 对此,网友热议不断,慈善机构在发起募捐时到底能不能包括管理费和执行费等费用呢?



慈善机构所谓的管理费和执行费用在哪里?

据上海某公益服务支持中心某工作人员介绍,服务中心的工作本身并没有工资,所谓执行费、管理费,主要用于站内志愿者往来探望烤伤宝宝、陪家属前往上海求医、手术后定期家访探望等活动的交通费。【来自北京青年报的采访】


慈善机构收取管理费和执行费是否合法?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也就是说,慈善机构发起募捐时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是有法律支持的。上述项目方案的预算中,已明确公示除医疗费50万外还有机构执行费3%,以及基金会管理费1%的筹款部分,可以说是对公众进行了明示。捐赠人捐赠时如果认可该公示内容,就应该认为是符合捐赠人意愿的。


既然慈善机构在募捐时要收取管理费,就不能个人直接发起吗?

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这并不是说个人不能再网上寻求帮助,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仍然可以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只是这里的求助信息不是公开募捐。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来自于人民网;相关法律法规来源文中已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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