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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相关人士举报云南省曲靖市某医院在招聘启示中出现“男性毕业生可考虑优先录用”“仅限男性”等表述,涉嫌性别歧视。此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院方认为,有些岗位具有特殊性,不适合女性,不存在性别歧视。如妇科的微创和肿瘤手术需要大量体力,而一般男性体力要好于女性,因此优先录用男性。目前云南省妇联已派人前往该医院了解事件情况,并建议医院及时纠正不当表述,正面回应各方意见。
法律依据
关于“男性优先录用”是否违法的问题,我国多部法律有规定: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劳动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下为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女性特殊时期如怀孕、哺乳不能从事的工种上文未列出),只要不是以上法定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招聘单位不能性别歧视,优先录用男性。
《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小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男性优先”的说法不存在法律依据。院方若有自己的理由证明招聘公告合法,不存在歧视女性的情形,也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正不恰当表述。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要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农民工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响应,给予女性平等的机会,让大家在同一个平台上去竞争,让每个人的就业权益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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