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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昆明信息港消息,昆明市某美容服务部开业酬宾期间向市民发放了写有“5元剪发,同时享受美容美发项目价值280元”的开业会员优惠券。王女士持优惠券到该店消费,员工陈某向王女士推荐了价值280元的美容项目——拔火罐。在拔火罐的过程中,因陈某操作不当,不慎将酒精泼洒于王女士身上导致其全身多处皮肤浅二度烧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将王女士送至云南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女士出院后遂向该美容服务部及员工陈某主张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起诉至法院,向美容院和员工陈某提出近3万元的索赔。因该美容服务部已转让,实际经营者及员工陈某均不知去向,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缺席判决。
维权依据
该美容店作为从事“美容”等服务行为的经营机构,应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失,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在该店接受服务时被酒精烧伤,美容店应对王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缺席判决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出庭,法院依法做出了缺席判决,什么是缺席判决呢?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适用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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