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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6年1月26日,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在途经一段乡村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但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肇事者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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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在无法查清案发现场,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案件中,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一般选择推定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参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其行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指控的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从而证明自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编温馨提示,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收集好自己免责的相关证据,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驱车直行,否则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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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李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经过的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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