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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伙陷传销组织被控制20多天,勒死“监工”被诉故意杀人罪!

 

云南小伙陷传销组织被控制20多天,勒死“监工”被诉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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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澎湃新闻消息,今年1月21日,云南昌宁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楚雄的一个传销组织,当他发现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头目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寸步不离,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多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也一起进卫生间。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顺势拉了自己羽绒服帽檐上的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则提出“张某是在受到王某不法侵害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才实施了防卫行为,这个案件中,出现了王某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

小编观点

“昆山砍人案”刚过不久,又一起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案情出现在大众眼前,对于本案中张某勒死传销“监工”的行为能否判定为正当防卫,您怎么看呢?

小编认为,即便难以成立特殊防卫,至少也可成立防卫过当,原因有以下几点:

 

01

死者的过错行为在先,过错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事实,符合防卫起因条件;

02

被告人同死者素不相识,行为的目的在于免受不法侵害的伤害,符合防卫意图条件;

03

被告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的动作,被告人张某面临非法拘禁,理论上称为“持续犯”,符合防卫时机条件;

04

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行为,符合防卫对象条件;

05

限度条件存在争议。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发生在厕所,没有相关的视频资料能够还原现场情况,不能确定两人在厕所内争执时,“监工”王某是否确实掐住张某的脖子,对其造成生命威胁,如果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当时是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话,则被告人张某能够成立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因存在争议,法院将择日宣判,以上观点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欢迎各位读者积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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