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最新进展】——哈尔滨两司机起争执,一方心脏病发死亡,另一方居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新进展】——哈尔滨两司机起争执,一方心脏病发死亡,另一方居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新进展】——哈尔滨两司机起争执,一方心脏病发死亡,另一方居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前天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6月27日

据搜狐新闻消息,哈尔滨市一摩托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起争执,(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出租车司机滕某停车后,突然一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车。摩托车驾驶员的妻子多次劝阻,但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竟心脏病发作,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哈尔滨市公安局某分局以出租车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他刑事拘留,目前滕某已被检方批捕,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友皆称出租车司机太冤枉。

10月18日

哈尔滨市某区检察院发布通报称,针对社会关注的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责成该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并报告结果,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10月19日晚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进行通报,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某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滕某的批捕决定,该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10月19日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以案释法

首先明确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出租车司机是否应预见摩托车司机有心脏病?

小编认为,从监控视频看,出租车司机对摩托车司机的突发心脏病及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且摩托车司机病发后,出租车司机参与了施救,所以本案摩托车司机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

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出租车司机是否应该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公共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所以即使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公正原则,仍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