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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对老夫妻让女婿帮忙买房,女婿却私自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昆明一对老夫妻让女婿帮忙买房,女婿却私自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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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今日头条消息,2017年,李某夫妇委托女婿周某代为购买昆明市西山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办理相关事宜。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李某夫妇因身体原因均未出面,故卖方并不知晓李某夫妇的存在,周某以本人身份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5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房屋。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夫妇通过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5万元。周某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本人,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几个月后,得知真相的李某夫妇非常生气,将女儿女婿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女儿女婿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以案释法

房屋归谁所有?

李某委托女婿周某帮忙买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李某与周某间存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该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即买方)应当为李某夫妇,周某只能是委托代理人身份,但周某却以其自身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周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夫妇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及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李某夫妇可以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案中,周某夫妇对李某夫妇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没有异议,并明确表示该房屋实际应为李某夫妇所有,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李某夫妇。案涉房屋归李某夫妇共同共有,周某夫妇应协助李某夫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委托他人购房应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全款买房可以签订委托公证书,将买房手续委托他人代办;贷款买房涉及第三方合同,不能执行买房代办手续。委托他人购房毕竟是大事,涉及大额交易,建议购房者还是能够亲自办理。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力亲为,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需要签订委托合同或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购房是基于委托,并将委托代理关系告之相对方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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