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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今日头条消息,网文作者刘某近日编写的《攻占》等书籍涉及色情淫秽内容,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部门鉴定,该书为淫秽出版物。据报道,刘某不仅将自己虚构的淫秽故事情节印刷成册7000份,还从中获利15万元。2018年10月31日,芜湖县某法院以刘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件曝光后,引起很多网名的热议,网友们纷纷觉得刘某虽然撰写淫秽书籍违法,但是被判处10年6个月的处罚未免判得过重,而一些真正侵犯他人的犯罪分子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刘某撰写的淫秽内容书籍由于容易侵害思想、诱发犯罪,尤其对控制能力弱的青少年,更有诸多不利影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某印刷册子7000册并获利1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理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淫秽物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包括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等印有这类图片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贩卖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起刑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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