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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稿】——换老板了,10年老员工被解雇了!

 

【网友投稿】——换老板了,10年老员工被解雇了!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月2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例

据网友投稿,2009年6月,王某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5月起担任总经理助理,月工资45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7月,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去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018年10月,该物流公司称新老板决定不再雇用王某。

虽然双方未签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存在。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长时间未签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

换老板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该物流公司虽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王某依然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物流公司决定不再雇用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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