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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15岁少年与12岁少女早恋发生性关系,女方家长告他强奸!

云南一15岁少年与12岁少女早恋发生性关系,女方家长告他强奸!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天前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丽江读本消息,小华(化名)15岁,小红(化名)12岁,两人均为在校中学生,因早恋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小红父母发现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小华,检察院依法对小华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组织不批捕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训诫会。

Q: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A:《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Q:为何小华不构成强奸罪?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侦查员从法律、情理、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小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鼓励小华加强与父母沟通交流,重回校园认真学习。并从从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多给孩子关心、从精神上关爱孩子等方面对小华的父母进行指导。


小编有话说

孩子的性教育不容忽视,关于性教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帮助孩子认识身体的构造、生殖器官的结构和功能,了解人类起源、身体发育的知识,从而更好更从容的应对自己身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措施照顾好身体;

2、帮助孩子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和社会规范。懂得宽容、尊重、责任、权利和平等,在不同的场合选择合适的与性相关的活动;

3、帮助孩子建立健康的人际交往关系并掌握人际交往技巧。促进儿童青少年与朋友、同学、家人、异性形成更好的关系;

4、鼓励孩子对自己行为的负责,拒绝过早、非自愿或被迫的性行为。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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