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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刘某构成何罪呢?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有明显的区别,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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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
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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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公私财产所有权 |
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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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 方面 |
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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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 |
有现实起因 |
某种扭曲的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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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毁坏财物 |
发泄负面情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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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有针对性 |
不确定 |
也就是说,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
因此本案中,刘某无故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达9000多元,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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