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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深夜无故猛踢路边轿车,该如何惩罚这任性之徒?

昆明一男子深夜无故猛踢路边轿车,该如何惩罚这任性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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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昆滇早关注消息,某天深夜刘某在昆明某小区营销中心门口看见人行道旁停着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出人意料的是,刘某突然起脚,猛踢车辆的右侧,直到把车门踢坏了才罢休。随后,刘某离开现场。事后,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评估刘某踢坏的车门维修费用高达9000多元。虽然刘某主动赔偿了车主损失,并取得车主谅解,但也难逃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刘某构成何罪呢?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有明显的区别,详见下表:

 

故意毁坏财物罪

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客观

方面

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

动机

有现实起因 

某种扭曲的心理

目的

毁坏财物

发泄负面情绪

对象

有针对性

不确定

也就是说,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

因此本案中,刘某无故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达9000多元,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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