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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舞台坍塌致1死14伤,主办方为昆明某文化传播公司!

漳州舞台坍塌致1死14伤,主办方为昆明某文化传播公司!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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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澎湃新闻消息,5月25日晚,福建漳州某剧院发生一起商业演出事故,剧院舞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儿童死亡,14人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目前生命体征正常,无生命危险,其余12人轻伤,目前留院观察。

据了解此次活动的责任方之一为昆明某文化传播公司,目前事故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已控制相关涉事企业负责人3人,传唤2人,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将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此次事故,我们十分痛心,希望受伤人员早日康复,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事情进展。

 

以案释法

谁该为此次事故负责呢?

侵权责任

1、舞台所在的剧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剧院是舞台的管理者和活动的组织者,且对舞台上的人员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登上舞台的人员过多、忽视定期检查工作、在舞台投入本次演出前未能进行妥善检查以排除安全隐患等。 

2、舞台建造安装者、检修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如果经调查发现舞台坍塌是由于最初建造、安装时存在安全隐患,则舞台建造安装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检修方未尽责进行维保工作,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管理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检修方进行追偿。

注意: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工程质量确有问题,则主要责任人员应当视情况追究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责任,包括此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舞台设计方责任人,施工方责任人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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