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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孕妇被广告牌砸伤,管理方说孕妇不应在外逗留!

昆明一孕妇被广告牌砸伤,管理方说孕妇不应在外逗留!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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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开屏新闻消息,昆明许某怀二胎期间,带着3岁的儿子逛商场,突然一块广告牌从天而降砸到了她的前额,许某到医院检查身体暂无大碍,医生叮嘱她观察是否有头痛、意识模糊等情况,若有变化就及时就诊。10天后,许某再次来到商场要求广告牌管理方要对她的各种损失进行赔偿。

广告牌管理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天天气预报显示风较大,所以他们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并且他们认为许某作为孕妇本应对其自身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在恶劣天气且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在商场逗留,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一大原因,所以许某自己也有责任。

最终双方对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共识,许某将广告牌管理方起诉至法院。




首先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我国法律在综合考虑了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对其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管理方作为事发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悬挂的广告牌不存在安全隐患,管理方作为广告牌的管理者,应在粘贴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设置警示标示或以其他合理方式提示他人注意。同时作为广告牌管理方应当预见到极端天气悬挂广告牌会增加危险系数,极端天气应及时撤下广告牌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

因此本案中,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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