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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一男子利用经济适用房诈骗,非法获利600多万元!

昆明市一男子利用经济适用房诈骗,非法获利6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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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昆明市官渡检察院消息,金某某与周某某是在某村的物流城相识的,金某某宣称,自己与昆明市分管该村经适房的领导关系很好,可以通过内部关系以低价购买到经适房,还可以拿到租公租房的名额,经适房根据大小等的不同,一套价格在5.5万至13万不等,公租房每年的租金在1万至4万不等。看到有受害者上钩之后,金某某便与该村附近的中介机构和原房东联系,大量租用了小区房屋,把租来的房子“卖”给受害者。

金某某多年前在一家驾校联系点做负责人时,就曾以给车辆办理落户、给学员办驾照等方式进行诈骗,被判刑八年,2013年才刑满释放。2015年,出狱后不满两年,他又化名唐某某开始实施新的诈骗。

此案最终共有65人被骗了610余万元用于购买经适房,16人被骗了24万元用于租住公租房。周某某坦言,每卖出一套房屋,金某某会给他一定的好处。

以案释法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的申请需满足相应条件,完成相关手续。

2、公租房不得转租,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出借公租房,若出现转租、出借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实施诈骗的累犯应依法处罚:

a.按照《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上文所述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b.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4、违法所得要追缴,根据《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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