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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宁市人民法院消息,被告人王某某(20岁)、徐某某(18岁)伙同席某某(17岁,另案处理)在某高校和某公园广场向张某某、和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可疑物“叶子”,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徐某某在某高校的宿舍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叶子”1袋,净重1.13克。从同案犯席某某处查获其丢弃在路边草丛内的毒品可疑物“叶子”1袋,净重5.03克,从李某某处查获其从席某某处购买毒品可疑物“叶子”2袋,净重4.9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叶子”均检出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胺基]丁酸甲酯成分。安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对扣押的毒品和作案工具两部手机予以没收。
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胺基]丁酸甲酯,俗称“叶子”,在2018年8月16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中明确将其列入受管制名单,属于一种新型毒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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