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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据大连市公安局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澎湃新闻)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现象,多名委员在草案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改建议。
李钺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及带来的新问题,在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关注、热议,甚至担忧。比如未成年人涉嫌暴力、恶性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犯罪类型更加多样;未成年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增多,犯罪方法呈现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甚至组织化现象日趋明显;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等。针对这些问题,通过修订法律来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吕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目前未成年人发育比较早,较早接触各种不良信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而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近来发生了一些事情,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她建议,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要加强惩处,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和约束。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恶性犯罪的刑罚。
郭振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对于违法犯罪,特别是杀人、强奸等重罪,因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受刑责的未成年人,他们何去何从?一方面,涉及刑责的年龄下限问题,这涉及修改刑法,不在本次审议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所规范,但修订草案把原法第38条、第39条都删了,删除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作出决定废止了,而收容教养制度,去年12月份法工委给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已经明确提出,建议废止收容教养制度。下一步审议过程中,希望注意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不能删完之后,没有另外的“出路”。
陈云英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
对于建立专门的矫治机构要很谨慎,因为进入了专门矫治学校以后,好像这些孩子就是被判断为有罪的。如果有很少量可能很严重行为的被定为有罪,我认为也应该,因为他的行为可能是很严重。但是如果达到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变成社会治理的不可承载之重。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订到底应重还是该轻,有观点认为,应本着保护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前提,视其行为考虑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建设。
南博
小编有话说
我们悲痛的是这些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让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疼痛,心灵被灼伤;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走向违法犯罪,案情触目惊心。
而我们庆幸的是我们生在一个法治国家,呵护每一个未成年人,让每个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阳光的公平之法不会迟到,国家在行动,人民有期待!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选自澎湃新闻,其他内容综合整理自人民网、新浪微博、央视晚间新闻;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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