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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挂出疫情捐款链接,网友捐款后却没有了后续!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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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网友反映称疫情爆发初期,之前关注的一个主播发起公益捐款,因为处于对她的信任,在直播间她挂出的链接进行捐款,至今未收到该机构发布的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的说明。请问该主播是否在这个环节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1、该主播可能存在民事欺诈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疫情初期,该主播可能利用围观网民为湖北武汉捐款献爱心的感情,出于“粉丝”对其的信任,采取挂出链接,诱导网民“捐款”、“刷单”等手段敛财,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该主播不仅应返还骗刷的“礼物”,还应赔偿您和其他网友损失。

2、该主播及所在的直播平台应承担行政责任。该主播作为捐赠人,还负有转移捐赠财产权利给受益人或者慈善组织的责任。虽然《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但从本质上讲,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网络直播捐赠者而言,其撤销赠与的权利在作出公开承诺时即已丧失。《慈善法》第41条规定了不可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形,其中即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因此,除非该主播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否则应向受赠人交付捐赠财产。对此,《慈善法》第99条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如果该主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而从事公开募捐行为,则触犯了慈善法第26条、第101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有权进行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其将违法募集的财产退还捐赠人。同时,该主播及所在的直播平台,也要遵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1月26日,《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要求: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要为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做好服务和社会监督。
3、主播因“诈捐”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6条、慈善法第107条的规定,如果网红主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引用声明】:本文部分整理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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