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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云南省人损案件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同命同价赔偿!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月31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启动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一、试点适用标准
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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