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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则关于乳山市统计局“投毒”的消息,持续在网络上发酵。这条消息称,“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在职公务员因为对干部任用不满意,为了报复社会,在网上购买了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通过针管注射进统计局日常喝的大桶水里,统计局所有的办公室都在喝被投毒的水源。”据乳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2019年7月,乳山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统计局工作人员于某进行立案侦查。经查实,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正依法审理中,将对涉事人员依法从严查处,有关情况将依法依规对外公开。近日,有网民发布的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涉嫌投毒的信息与此相关,但有关表述与查实情况确实有较大出入,存在明显夸大和编造成分。请勿传播不实信息。(乳山发布)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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