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可以说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刑辩业务可能没有经济案件经济效益好,但是刑事辩护往往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的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首先要熟练运用法律。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熟练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意义十分重大。侦查阶段是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或轻或重的非常重要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被抓,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能已经被关进了看守所,与外界失去联系,相对孤立。律师介入,有利于及早了解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早获得法律帮助,有利于维权和为下一步辩护打下基础。具体归纳来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2、 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如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实现刑事和解,能够及时化解个案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多赢。
3、 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有利于程序公正和司法监督,可以从程序上减少和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得证据。
面对客户时,要注意这些方面:
1.坚持“五不”原则: (1)不私下收费;(2)不许诺判决结果; (3)不承诺打通公共关系; (4)不自己压价; (5)不贬损同行。
2.第一次面对客户的地点,应当在律师事务所,而不应该在餐厅、酒吧、咖啡厅、茶座等其他地方。我们是为见一个客户,不是准备去认识一个朋友。办公室可以给人留下执业律师的良好形象。
要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要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在案卷里,并由本人当面签名。委托人必须是近亲属。3.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不仅有利于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向辩护人通知案件情况。
会见。可从会见前准备、会见内容、会见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来概括。
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律师在会见前必须就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制定好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期达到最好的会见效果。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
(2)对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烂熟于心,对于一些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数额等问题更要非常清晰。
(3)认真作好会见提纲。会见前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的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
2、会见内容
(1)、要非常详尽地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如果律师的分析和阐述非常详细和透彻,当事人自然会结合自己的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向律师介绍了自己的向侦察机关的供述内容,而律师在掌握情况后,也可以有目的向当事人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
(2)、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律师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供述的材料将来将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定要教育他们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
(3)、讲解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介绍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自守,哪些行为才属于立功、重大立功;哪些自首和立功行为对其所涉罪名的量刑有利,等等。
(4)、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一定要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来解答问题。
3、会见注意事项
其一、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其二、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其三、律师不可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
其四、律师会见不可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其五、律师会见必须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
受聘请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当尽快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若拖的太久未去会见,则往往会引起委托人的不满,甚至会向律协投诉你。此外,还要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律师在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将自己的法律意见书、申诉控告材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纠正违法行为建议书等等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
总之,作为律师应当尽最大可能在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多寡及其保障状况是衡量一国司法人道主义的前提和基础,而“是否允许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和赋予其怎样的诉讼权利,在现代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 目前刑事司法环境还没有真正达到理想的法治社会,刑事辩护律师应学一学《犹太法典》的教诲:有耐心容忍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情,有智慧区分前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