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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的“冷静期”来了?!七天内可退费!您怎么看?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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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上海市体育局等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其中设置的健身卡“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引发网友热议。


“七天冷静期退费”有前置条件,《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冷静期内,消费者如未开卡就可退款。这对于保障冲动型消费者的权益、减少投诉纠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开卡(会员卡启用时间)的时间节点,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其实,上海并不是第一个提出健身卡设置“七天冷静期”的城市。
今年10月22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曾倡导健身行业“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深圳市多家健身企业也积极响应号召,向消费者承诺:“付款后七日内未消费的,可全额退款,不捆绑销售私教服务。”



 


据了解,目前市面上大部分健身房的会员服务合同并没有统一的形式,其中一些呢是能够退卡退费的,只是会有一大笔“折损费”,退卡退费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次,若消费者与健身房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是也有一些健身房有不退卡、不退费等不合理规定。“退卡难、退费难”也因此成为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痛点、难点。毫无疑问,“七天冷静期”给予了消费者一个缓冲期,一时冲动办理的健身卡,再也不用“跪着”练完了。您怎么看待健身卡的冷静期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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