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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小区交房8年拿不到房产证,南博律师支招!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月15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交房至今已近8年,却一直都没拿到房产证,开发商虽然承诺办理,但一拖再拖。12日下午,在昆明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部分业主聚在服务中心门前议论纷纷,业主代表曹女士介绍,该小区于2013年交房,她于2014年入住,当时的入住率已经达到了90%。2016年的时候,物业公司说要办房产证了,收取了每位业主350元代办费,但之后就没了下文。每年都有业主找物业询问房产证办理情况,每次物业都说过几个月就可以办下来,可一直到现在,交房都快8年了,还是没见到房产证。(掌上春城)


工作人员的回复

公司2015年资金链断裂,但好在当时该小区项目已经建成交付,没有影响业主入住。只是开发企业有债务,土地也存在抵押情况。公司方面一直在想方设法解决困难,也希望早日对业主有个交代。张晋铭表示,争取在2023年处理完债务问题,然后逐步解决业主反映的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希望可以得到业主们的支持和理解。





以案释法



房产证是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跟处分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买方购买的是期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买方购买的是现房,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以上三种情形开发商均构成违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可以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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