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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女子因不孕被婆家虐待致死,丈夫仅被判缓刑!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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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23岁女子方某洋因不孕遭婆家虐待致死,一审法院判决: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2562元。判决下达后,方某洋家属认为量刑明显畸轻,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据了解,11月19日此案将开庭重审。(山东商报)

以案释法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是指由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2、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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