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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三岁女儿后,与妻子相约跳海自杀,自己却落在了桥墩上!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2月29日

案情简述



郑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大部分时间都在“玩金融”。他投资比特币,一度赚得盆满钵满,年纪轻轻,身家就已近千万。后来他不但自己的钱全部投了进去,还东拼西凑借了很多。
哪料到比特币忽然暴跌,他直接亏了两千万,不但自己倾家荡产,借亲戚朋友的钱,也都无影无踪。面对上千万的巨额债务,他束手无策,决心自杀,妻子知道了,苦劝他无果,也决定跟他一起去死。可是,他们还有一个3岁的女儿。夫妻俩都不是在父母身边长大的,知道没有父母的苦,所以不忍心把孩子孤独留在世上。于是,他们决定带孩子一起走。于是郑某和妻子,在半年前的一个凌晨,杀死了3岁的女儿,然后一起跳海自杀。结果女儿死了,妻子死了,郑某却落在了桥墩上,全身骨折,侥幸活命。只是,他已经万念俱灰,现在只求一死。法庭上,他一再向法官请求:请判我死刑。(澎湃新闻)


相约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相约自杀有以下几种情况:

01

第一种单纯自愿相约自杀,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

02

第二种相约自杀中的一方受托杀死另一方,甲乙两人相约自杀,乙要求或嘱托甲先杀死乙,甲再自杀。

03

第三种诱骗他人相约自杀,行为人诱骗他人自杀,并表示自己也一起自杀,但实际上并没有一起自杀。

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只要在自杀的过程中,另一方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即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相反,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意图,客观上又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但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杀人案件小,因而在处罚上会酌情从宽掌握,一般会在故意杀人罪法条“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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