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8日晚,从云南昆明返乡至广西老家过年的刘先生夫妇怎么也想不到,他们回乡与亲戚团圆,欢度春节之际,一对幼儿莫名惨遭伯母持刀砍杀,其中1人不幸身亡,另1人仍在ICU治疗。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经被警方控制,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至于周某为何会将屠刀挥向亲侄子,刘先生夫妻一直也没弄明白。因为,平时他们两家关系十分融洽,周某此前待两名侄子也十分和善,两个孩子也十分喜欢到伯母家玩,还经常吃住在伯母家。
刘先生说,两家并没有什么恩怨,周某精神上也没听说有什么异常,此前,两家人曾一同出游,他还借手电筒给周某,事发前一起烧烤时也没见她有任何不妥。(广西新闻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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