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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中介“跳单”,是否还需支付中介费?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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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10月,女子黄某为购买房子,找到安溪某中介公司。该公司在收到黄某的书面委托后,为其找到了一套住宅。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黄某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若中介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洽谈成功,而黄某因自身客观原因不购买该房产导致交易失败,则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
随后中介公司带黄某实地看房,双方也通过微信交流过看房购房事宜。黄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却没有按照协议进行购买,而是通过朋友打听到房主的联系方式后,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房产。
事后,中介公司多次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均被拒绝。2021年1月,中介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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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介公司服务后,委托人却绕过中介公司直接订立合同,中介公司可以主张中介报酬吗?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是个行业术语,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何判断构成“跳单”?
一、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生效,并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二、按照中介合同约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而订立合同,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的关键。
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这种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如委托方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合同已基本达成,委托人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报酬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则构成“跳单”违约;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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