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8月18日发布通知,公开征求《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要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处罚。要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直播电商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等。
(摘自征求意见稿)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直播营销活动应合法合规,不应有虚假或夸大宣传、虚假交易等不当行为;
应建立主播等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并对直播间进行动态管理,对直播间的营销互动内容进行审核或巡检;
应与商家、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和交易平台等明确各自在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发布、销售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责任等;
直播过程中应对用户的评论内容进行审核,及时清理违规内容,并设置违法违规举报通道,对用户在使用直播服务期间的言论进行规范管理;
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商标专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
宜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60日,直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
结合直播营销、交易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应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信息宜在平台进行公示,或不同直播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共享;
应建立直播营销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置机制,宜采取适宜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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