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警方8月22日消息,近日,接群众报警称网上有人贩卖重庆某高校女厕偷拍照片和视频。警方立即开展调查,于2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将犯罪嫌疑人干某(男,16岁,四川省成都市人)抓获。
据干某供述,其多次到境外网站购买、下载色情淫秽照片和视频,并重新组合后在网上再次贩卖。经查,其所贩卖照片视频中有5张衣着完整的女性照片系高校女厕外偷拍,其余涉及女性隐私照片、视频均与该校无关,该校公厕内未发现偷拍设备。目前,干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民网)
以案释法
一般来说,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如果用于牟利的,可以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牟利的,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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