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王某是山东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平时酷爱读网络小说。2020年5月,他迷上了《盗X笔记》,被小说中惊险刺激的盗墓故事所吸引,梦想自己也能成为“摸金校尉”,经常在网上和网友探讨这类话题。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其网友曾某想到自己的朋友彭某正在寻找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M129北朝墓的“投资人”。于是,在曾某的反复劝说下,王某以“投资人”身份加入到彭某的盗掘团伙。
2020年6月中旬,王某乘火车从老家到邯郸,开始参与实施盗掘古墓有关计划。他们到市场上购买了电瓶、电镐、手套等作案工具,多次结伙进入墓穴盗掘,均无所获。无奈之下,他们决定再干最后一次,如果还找不到东西就散伙。7月1日晚,他们再次进入盗洞挖掘。2个小时后,被提前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近日,经邯郸市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

1
我国《刑法》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2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体育运动自古代奥运会时期发展至今,其组织性和相关规则不断得到加强。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来源于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