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司机醉驾被查后要“找熟人”,交警:你找谁就是在害谁!6日,江西南昌民警进行酒驾临检时,一女子耗时17分钟,向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吹气60余次才成功。每当交警因其不配合想要带其去抽血,她便又“假吹”,过程中还多次拿起手机想“找人”,交警霸气回怼,“叫谁来都没用”,“你说出任何人的名字,都是在害他”。
7日,当地警方就此发布通报,该女子血液酒精含量102.68mg/100ml。其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南昌交警)

关于酒后驾车,除了行政处罚,还有的时候会涉嫌危险驾驶罪,今天南博小编将酒后驾车的情况总结如下。
首先分清两个概念,“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和“酒驾”程度不一样,“酒驾”和“醉驾”都是酒后驾车,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行为,都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酒驾”只涉及行政处罚不涉及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5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6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作了如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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