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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女士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袋子里装的居然是排泄物!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6-02 13:25 发表于云南



5月30日晚9点左右,昆明的曾女士带着孩子在小区里取快递时,突然被一包物品从天而降砸中了头部。曾女士头部受了伤不说,砸中她的物品也让曾女士难受极了。视频显示,在快递站的窗口前,几位小区居民正在排队取快递,突然一个白色塑料袋从天而降,把周围的人都吓得不轻。曾女士说,袋子里装满了液体,砸到了她的头部后掉在地上,落地后液体溅到了周围不少人身上。仔细一看,才发现塑料袋里面装的居然是排泄物。曾女士被砸中后,头部受了轻伤,心里更是堵得慌。这一单元楼有11层,每层楼有3户人家,曾女士告诉记者,高空抛物的这一侧都是住户家中的窗户。走上单元楼,可以看到楼道里都张贴着严禁高空抛物的标语。但是,周围的住户反映,小区内发生高空坠物已经不是一两次了。图片附近居民:“每天从楼上往下抛东西,没砸到人,但是每件东西都砸在我们玻璃上,反映了很多次没人管。”随后,记者来到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说接受采访需要经过上级公司批准,现在无法接受采访,小区也没有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监控设施。(都市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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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更某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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