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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后身亡,好友劝阻未果被判赔10万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6-20 14:49 发表于云南


四川广元市的郭先生,邀请好友李先生到家中吃饭,两人共同饮酒。饭后,李先生驾车载着儿子离开,郭先生进行了劝阻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李先生驾车离开后,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路灯相碰撞,造成李先生当场死亡,经鉴定,李先生属于醉酒驾驶。事发后,李先生的家属将同桌吃饭的郭先生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60%的责任,索赔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郭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与李先生共同饮酒后,明知李先生要驾车离开,其虽对李先生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李先生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李先生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郭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郭先生对李先生醉酒驾驶致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9968.4元。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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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 “感情深、一口闷”“是不是男人,是男人就干了这杯!”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推辞喝酒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共同饮酒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并交给有照看能力的家属;

四是对酒后驾车的人未劝阻并安排其他交通工具将饮酒人安全送回家中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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