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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丨米线里吃出一只蚊子,两人闹到了法院!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6-23 13:29 发表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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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赵某在昆明西山区一小吃店,花费14元购买了一碗砂锅米线。但吃着吃着,赵某发现碗里有一只蚊子。向小吃店人员反映后,赵某要求小吃店赔偿,但小吃店店主拒绝了。据了解,赵某之后还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赵某和小吃店店主仍然协商未果。在赵某起诉前,双方还发生了争吵,赵某报警,警察到现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还是没能完全化解双方的矛盾。后赵某便将小吃店店主诉至法院,要求小吃店返还14元米线钱,并赔偿1000元。(掌上春城)




以案释法



关于“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的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适用上述法律的也有条件: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如果产品不存在实际危害,仅是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可见,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产品如果在实质上没有危害,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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