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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开“殡仪馆”被投诉?回应:是自家小院!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9-07 11:20 发表于云南

近日,网友向媒体爆料称,在其所居住的小区旁边,有村民在自己家中私自开设“殡仪馆”,三天两头办丧事,且这家“殡仪馆”在去年11月份就被民政局要求关停,但不久后重操旧业,弄得居民们不胜其扰。民政局负责人回应此事称,严格来讲此地并非殡仪馆,而是一家“白事场地”,专门负责殡葬服务,因县殡仪馆还在建设当中,所以目前老百姓只能在私人场所举办,也是一种应急措施,该场所今年年初已取得营业执照。去年确实对该白事场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去年关停是因为没有手续,今年办理了相关手续。该白事场地取得了营业执照,是提供丧事服务的,但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殡仪馆,该负责人称已约谈该白事场地负责人,研究如何进一步处理居民投诉事宜。(红星新闻)图片

本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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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批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法律延伸:小区里开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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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开店涉及住改商的问题,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两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质区别。
因此,在小区住宅楼里开店就是典型的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住改商”。对于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同时《民法典》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未按照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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