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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标准|要求前夫分摊儿子8万每年的私立学校费用合理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10-21 12:07 发表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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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倩(化名)与王强(化名)2008年结婚,次年生下儿子。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平摊。2016年,小倩未与王强商量便把儿子送到一所私立学校,费用每年8万余元。王强表示反对,不愿分担高费用,小倩起诉索要。近日,江苏南通海安市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小倩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王强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承担儿子的教育费用。(南通发布、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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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支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过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标准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其第49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有特殊情况的,则应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出发,根据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把握,并据此对抚养费数额标准予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除了上述通常情况下的抚养费支付标准,若出现特殊情况,则需要根据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把握。

抚养费的确定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其中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显然应以正常合理为限,需以当地一般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标准进行衡量,然后由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予以合理分担。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也就是应坚持“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合理标准(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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