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在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与灵活就业者权益保护的平衡。
一
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认定
根据保单约定,猝死保险金需满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发病的条件。但法院突破了保险公司对 “收工” 状态的机械理解。
灵活用工模式的特殊性:众包骑手通过平台 App 自主接单,工作时间具有碎片化特征。小徐事发当天的 “收工” 记录仅反映其临时暂停接单,但其历史接单记录显示其单日多次开工、收工,且事发时间为深夜配送高峰时段(22:00 左右),符合其日常工作规律。法院认为,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应结合实际接单行为、行业惯例综合判断,而非以平台系统显示的 “收工” 状态为准。
工作岗位的扩张解释:小徐晕倒于公共厕所,保险公司主张 “厕所不属于工作岗位”。法院指出,外卖骑手的工作岗位具有流动性,配送途中的合理生理需求(如如厕)属于工作必要组成部分,且厕所位于其配送区域内,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
二
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要求: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需对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抢救” 等免责条款以显著方式提示(如加粗、弹窗),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且条款内容涉及专业术语(如 “工作岗位” 的定义),普通骑手难以理解,故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法院认为,保单未明确 “收工” 的具体含义,且未约定 “工作岗位” 的例外情形(如途中如厕),应作出对小徐家属有利的解释。
本案体现了法院对平台经济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关注。通过扩大解释“工作状态”,保护了外卖骑手等新就业群体权益,回应了其职业特殊性(如高强度、无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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