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江西景德镇,20岁的廖某宇和女友在车中发生争吵后,车速达129km/h,造成一家三口无辜殒命,其中包括一名不满周岁的婴儿。2025年4月15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0月2日,被告人廖某宇在驾驶过程中于车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加速至129km/h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据,被告人廖某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各方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廖某宇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检察日报正义网)
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罪 vs.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1.构成要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如超速),过失导致重大事故。
2.量刑:
基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加重刑(逃逸):3-7 年有期徒刑;
极重刑(逃逸致人死亡):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排除理由:廖某宇的行为超出 “过失” 范畴。其在争吵后蓄意加速、无视他人劝阻,且事故后不作为,符合 “间接故意” 特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犯罪)
1.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明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或追求结果(如廖某宇持续加速、对女友劝阻充耳不闻)。
客观行为:实施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行为(如闹市超速 3 倍行驶)。
2.量刑:
未造成严重后果:3-10 年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适用依据:
时空危险性:案发于居民区晚高峰,行人密集,超速行为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
行为连续性:廖某宇在13秒内将油门踩至 100%,且撞击前未采取制动措施,显示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
罪名变更的核心逻辑
检方最初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但通过行车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链,认定廖某宇的行为符合 “间接故意”。
例如:车载数据显示,廖某宇在女友两次请求减速后仍继续加速,突破交通肇事罪 “过失” 的界定;事故后未施救、抽烟刷手机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其对死亡结果的漠视。
根据《刑法》第 115 条,廖某宇可能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若存在 “间接故意”“后果极其严重”“无赔偿谅解” 等情节,死刑判决概率较高,但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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