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某诊所推出 “50 元输液 3 天” 的优惠活动,引发争议。该诊所为做周年优惠活动,在市场门口放置展板宣传,后被举报,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整改。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已立案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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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行为&医疗广告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均属于医疗广告范畴。成都金牛区诊所的 “50 元输液三天” 以及肥东诊所的 “输液半价” 宣传,均直接涉及到医疗服务内容,通过明确的价格优惠吸引患者,符合医疗广告的定义。它们以促销形式出现,但本质是在向公众介绍诊所提供的输液医疗服务,因此毫无疑问属于医疗广告。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成都金牛区的诊所未取得该证明就擅自放置含有 “50 元输液三天” 内容的展板进行宣传,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这种未经审查就发布医疗广告的做法,使得广告内容无法得到专业审核,可能存在误导患者、夸大疗效等风险,严重扰乱了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成都金牛区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同样触犯了《广告法》的这一规定。广告法旨在规范广告市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诊所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使得患者无法获取经过权威审核的医疗服务信息,可能导致患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不恰当的医疗选择。
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从成都金牛区诊所的情况来看,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一旦查实违法,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甚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
南博小编提醒,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合规经营是保障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良好秩序的必要条件。患者在面对各类医疗广告时,也应保持理性和警惕,选择正规、合法且经过审查的医疗服务,确保自身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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