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某日凌晨,闫某某聚餐饮酒后,在代驾离开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新买的电动汽车开启 “自动驾驶功能” 返家。途中因车辆形迹可疑被民警拦截,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达170毫克/100毫升,后经血检确认超过200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 “开启自动驾驶功能降低了公共安全危害,应从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车辆具备合格自动驾驶功能且处于开启状态,即便开启,当前技术仍高度依赖驾驶员,醉酒状态下的监管能力下降并未消除危险。最终,法院结合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200毫克/100毫升的从重情节,以及其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闫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日报)
以案释法
自动驾驶能否成为醉驾 “免罪符”?
(一)醉驾的核心认定标准:酒精含量与驾驶行为双重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论是否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只要满足两个要件即构成犯罪:
1. 客观要件: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且实施了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 的行为。闫某某血检含量超200毫克/100毫升,已远超入罪标准,且其启动车辆、控制行驶路线的行为属于典型驾驶行为。
2. 主观要件:明知醉酒仍放任驾驶风险。闫某某明知饮酒后不宜驾车,却依赖辅助驾驶功能冒险出行,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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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动驾驶为何不影响醉驾认定?
1. 责任主体法定:驾驶人始终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车辆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公安部道研中心指出,即便启用辅助驾驶,驾驶人仍需 “掌握车辆控制权、监控环境、随时接管”,该义务不能因技术辅助而免除。闫某某醉酒后反应能力下降,无法履行监管义务,反而加剧了风险。
2. 技术性质界定:当前 “自动驾驶” 实为辅助驾驶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国内量产车型的 “自动驾驶” 多为L2级以下辅助驾驶,需驾驶员全程监管。截至目前,L3及以上等级自动驾驶尚未进入日常道路商用,市面上所谓 “自动驾驶” 均属L2级以下辅助功能,驾驶员必须全程保持专注并承担安全责任。
3. 犯罪类型特性:危险驾驶罪属 “抽象危险犯”此类犯罪的认定无需实际发生事故,只要行为具有法律预设的公共危险即可定罪。即便深夜道路车辆稀少,醉酒驾驶本身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开启辅助驾驶不会减弱该危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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