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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利“帮转3万元”,为何构成帮信罪?!

 2025年10月,琼海市公安局通过“两卡”线索排查发现,张某松的中国银行账户有3.29万元涉诈资金流入。经查,张某松受陌生人“小北”指使,将其中1.5万元转至指定微信账户,剩余1.79万元转给其他收款方。整个过程中,张某松未收取任何报酬,但其转账行为直接帮助诈骗团伙完成了赃款转移。琼海警方调查确认,张某松明知“小北”要求转移的资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最终,张某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琼海警方


 





1.“获利与否”不影响定罪


帮信罪的构成核心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而非“是否获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松虽未获利,但转账金额超过3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也需承担行政责任。


2.“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


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无需被告人明确承认,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根据“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存在“跨省转移资金”“无正当理由协助陌生人转账”等情形的,可推定为主观明知。本案中,张某松对“小北”身份不明,却仍按其指令拆分转账,符合“明知”的推定条件,警方据此认定其违法故意成立。


3.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界限


帮信罪常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产生混淆,本案清晰界定了两者区别:帮信罪发生在犯罪既遂前,主要为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在犯罪既遂后,针对的是“赃款处置行为”。张某松的转账行为发生在涉诈资金流入后、被害人报案前,处于诈骗犯罪的“持续阶段”,故认定为帮信行为而非赃款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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