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peg)
1.“获利与否”不影响定罪
帮信罪的构成核心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而非“是否获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松虽未获利,但转账金额超过3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也需承担行政责任。
2.“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
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无需被告人明确承认,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根据“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存在“跨省转移资金”“无正当理由协助陌生人转账”等情形的,可推定为主观明知。本案中,张某松对“小北”身份不明,却仍按其指令拆分转账,符合“明知”的推定条件,警方据此认定其违法故意成立。
3.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界限
帮信罪常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产生混淆,本案清晰界定了两者区别:帮信罪发生在犯罪既遂前,主要为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在犯罪既遂后,针对的是“赃款处置行为”。张某松的转账行为发生在涉诈资金流入后、被害人报案前,处于诈骗犯罪的“持续阶段”,故认定为帮信行为而非赃款处置行为。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18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