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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好意搭载老人遇车祸,检察院免起诉!

 2024年5月31日,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村民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参加葬礼时,发现同村村民姜某某(曾患脑血栓)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某前往同一地点。出于安全考虑,杨某某主动提出搭载二人,并回家更换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机动车),让二人坐在车斗内一同出发。行驶至某路口时,杨某某为躲避前方车辆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杨某某受伤、姜某某多处受伤、张某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报警、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积极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后,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工人日报)

 

(一)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减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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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非营运车辆的行为,本质是利他的情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杨某某虽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系紧急避险操作不当导致,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该条款减责适用条件。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相对不起诉适用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杨某某具有自首、初犯、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犯罪行为发生在善意互助过程中,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适用条件。

南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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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减责不豁免安全义务:驾驶人仍需遵守交通规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仅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减轻责任,而非免除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重大过失认定:交警部门的全责认定是基于事故原因力划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驾驶人主观过错、行为恶劣程度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相对不起诉的价值导向:既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又保护善意互助的社会风尚,避免因严格追责抑制公众助人为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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